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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野外陆地、海上(以下简称野外)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租赁地方车辆、船舶,从事野外实习、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
第三条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 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院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各项目组负责人应承担本项目野外作业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野外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五条 野外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与野外陆地及海上实习、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人员,包括本院师生和雇佣的人员。
第六条 野外作业科研团队在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防护设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野外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制度,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七条 野外作业期间,应设安全员,负责野外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时对野外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外业作业项目负责人汇报。
第八条 野外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作业船舶车辆的管理规定,在工作时,要精力集中、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三章 野外交通工具和作业平台安全管理
第九条 野外作业项目组要根据任务的要求,选定状态良好、证书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车船,由有证书资质的专业人员驾驶操作。
第十条 野外作业租赁的车船应签订“租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野外作业。
第十一条 野外作业车船应配备防火、救生、卫星定位和高频通讯等设备;出发前,应储备必要的食品、淡水以及燃油等物资,以确保车船在作业区有足够的续航能力。
第四章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野外作业应保证两人以上参加,严禁一人单独野外作业或车辆船舶上超员作业。出发前,野外项目作业组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野外作业人数,向学院安全主管部门报送“野外作业实施方案”。“野外作业实施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作业人员名单、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野外作业前,项目组负责人应对车辆船舶、仪器设备、后勤供应、安全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的编号登记、安装固定、检查调试等准备工作。作业中,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专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有权对科研团队的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排除安全隐患、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野外作业期间,租用船舶的,甲板上应至少保证两名工作人员;作业人员不准在拉紧的缆索、锚链附近及起重物下停留,不准坐在船舷、栏杆、链索上,在高空或舷外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航行或风浪大时,无特殊情况,禁止进行高空及舷外作业。
第十六条 野外作业期间,租用船舶的,应在定点作业期间,白天悬挂作业标志,夜间开启锚泊灯,并加强值班,注意嘹望观察,按规定时间测船位,防止走锚、碰撞等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野外作业期间,要确保所有人员之间的通讯联络畅通,多分队作业时,应设总指挥部。野外作业团队应保证与学院间的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八条 野外作业期间,租用船舶的,船靠码头时,应检查舷梯、跳板等设施的安全性能,禁止从舷梯、跳板以外的地方上、下船;仪器设备和样品装卸船时,不准从船舷处递送,以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九条 野外作业负责人要及时了解掌握作业区域气象和海况,在恶劣天气和海况差的情况下,禁止野外作业,正在野外作业的人员要采取应急避险措施。
第二十条 野外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员或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遇紧急情况时,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命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保护好仪器设备、样品和资料。
第五章 野外作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野外作业安全事故主要是指发生交通事故、遭遇灾害天气、人员落水、坠崖、伤残、失踪、死亡及仪器设备、样品与实验资料、数据、损坏、丢失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野外作业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和学院负责人并逐级上报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重、特大事故,须立即报学院和南大相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轻伤事故,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报学校相关部门,按bwin相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大死亡事故,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学院积极配合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事故等级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查明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科研团队应建立野外作业工作年度奖惩制度,对在野外作业安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未建立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违反业安全管理规定、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不接受安全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发生安全事故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给予相摩的经济处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科研团队组应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一依据本规定制定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交通车辆和船舶的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